1、担保人如何解除担保义务
1.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义务,最重要的方法是通过协商。担保人可以与债权人、债务人一同协商,获得书面赞同后,解除担保责任。
2.假如债务人期望出售其债务,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期望变更主合同内容,都需要先获得担保人的书面赞同,不然担保人将不再对未经赞同出售或变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出售债权或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时,若未公告保证人或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该出售或转移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担保到期能否取消担保
法律快车提醒,担保到期后,担保人能否取消担保取决于债权人的赞同。
1.假如债权人赞同,担保人可以撤回担保;若债权人不认可,则担保责任不可以随便撤销。也存在一些特殊状况,如主债务无效或有骗取担保等情形时,担保人可以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2.在实质操作中,担保人应与债权人维持交流,准时知道债务履行状况,并在担保到期前与债权人协商是不是继续提供担保。
3.假如决定不再提供担保,应尽快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担保方法的具体类型
担保方法主要包含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承担责任。保证是担保中最容易见到的一种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类经济活动中。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它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它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种类的合同中。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肯定数额的资金。定金具备双重担保性质,既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督促。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解除担保义务、担保到期能否取消担保与担保方法的具体类型等方面都需要知道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步骤。